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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尘埃落定 沪杭分享"张小泉"品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7:2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10日消息:记者谁是刀剪老字号“张小泉”的主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张小泉”品牌的刀剪已有300多年历史,沪、杭两地的刀剪企业对该品牌的形成和发展都作出过贡献,因此“张小泉”三字不能归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一家独享。“张小泉字号案”经过5年审理,不久前已终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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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企业突然发难

  案发于1999年3月10日,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递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与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企业创立于1663年,在1964年获得了中文文字“张小泉”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199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注册商标评为驰名商标。上海两被告企业在原告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权后,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并在产销的商品及包装上突出“张小泉”字样,这是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和产品标识中使用“张小泉”三字,并赔偿2389476元人民币。

  两地企业均非嫡传

  沪杭两地的档案和文史资料反映,自从1663年张小泉创办以他名字命名的“张小泉刀剪店”后,经过张家几代传承,于1949年因亏损宣告停产,后转归他人,但该字号被同行业广泛使用。法院查实,原、被告企业均非“张小泉刀剪”的嫡系传人。而且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店早在1956年即以该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并在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谁也告不倒谁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司法原则,原告杭州方不能用以后取得的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对抗被告上海方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原告要求上海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不予支持。

  老字号不得乱用

  “杭州张小泉”一审败诉后,于几个月前提起了上诉,上海市高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终审判决对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和其投资设立的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警示:为规范市场秩序,两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权,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张小泉”字号,当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对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不持有股份时,该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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