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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国土局与媒体座谈 详解农业人口征地补偿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8:56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朱凌云)昨日下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新闻媒体进行座谈,详细通报了有关该市征地拆迁方面的情况,另就大众关心的征地拆迁补偿作了仔细说明。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不支付给个人,而是支付给村集体,按《土地法》规定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按柳州市规定为7至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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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青苗补偿费按土地性质不同各划分为三类,补偿费用也不一样,最低的是三类林地每亩为1565元,最高的是一类菜地每亩为7000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就是拆迁补偿,实行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全货币补偿按房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产权人人民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指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安置到已建成的商品房等安置房,对安置房和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以房屋市值等价交换,互补差价;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指依照一定标准,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一定补偿,并提供被拆迁人回建用地。在拆迁补偿中,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户300元。

  据了解,柳州市(含6县4区)在征地中大部分采用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2003年底,该市取消了近郊的窑埠村、河东村、静兰村、黄村村、雅莲村、白沙村、驾鹤村、水南村、磨滩村、新云村共10个村征地拆迁农房提供单家独户回建地的安置方式,按其他方式予以拆迁补偿。

  柳州市征整办主任周龙说,由于土地是国有的,征地不是买地,不构成市场买卖关系,征地者付给被征者的也只是一种补偿,而不是赔偿。

  作者:朱凌云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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