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 广东医疗事故鉴定费提高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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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0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刘奕伶 通讯员 金辰 钟洁)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当前医疗事故鉴定成本支出等实际情况,省物价局从2004年8月15日起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由4000元/例调整为4500元/例,地市级由3000元/例调整为3500元/例。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方负担。(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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