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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论坛)查办渎职侵权要有新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17 胶东在线

  CCTV.com(央视论坛):

  主持人: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是今年高检的一项重要专项工作,而我国现行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已经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没有把犯罪要件构成表述清楚,有的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容纳进来,不利于惩治犯罪。针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开始启动有关立案标准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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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行立案标准与渎职侵权犯罪的新动向有哪些不适应的地方?这一次将要做出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这些话题。我们请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先生,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

  主持人:两位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因为好像长期以来人们有这样一种概念:贪污叫做犯罪,但是渎职和侵权这叫犯错,这在法律规定上,渎职罪和侵权罪都是怎么定义的?

  宋寒松:社会上确实有一种误解和错误认识,揣了自己腰包的叫犯罪,渎职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力的犯罪没有认识,认为没有揣腰包是在工作中的一些失误,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和犯罪这个概念混淆。

  主持人:问题是有的时候人们的确是很难区分,说哪位领导干部的确是工作失误,由于考虑不周造成的失误,你们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呢?

  陈兴良:法律上对于职务犯罪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职务犯罪是广义的概念,指的是利用职务来实施犯罪。职务犯罪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利用职务便利来为个人牟取私利。也就是像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一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腐败的犯罪。职务犯罪除了腐败犯罪之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来进行侵权和渎职犯罪,这种侵权渎职犯罪应该说是职务犯罪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实际上在法律当中规定是相当明确的。比如说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罪名可能有二三十个,比贪污受贿罪的罪名多得多。

  主持人:最近查处的大案要案,比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再一个是贪污受贿,但是问题是并没有以渎职罪去追究他,这是不是也存在着一个问题?

  宋寒松:你说的这个王怀忠犯罪,在我们最早立案侦查的时候,对他的渎职问题我们也查了。因为刑法的规定,是重罪先于轻罪,在最后起诉的时候,法院审判的时候,这个罪就没有列入。

  主持人:这是为什么呢?您给我们分析?

  宋寒松:因为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

  陈兴良:实际上这种渎职的犯罪和贪污受贿的犯罪两者往往有牵连,有些人由于他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要为他牟利,牟利的行为可能就牵连着触犯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一般的刑法理论,认为只是按重罪定罪处罚,并不意味着渎职或者侵权的犯罪不存在。

  宋寒松:你看刚才说的王怀忠案件,受贿行为非常严重,造成的损失也很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是可以认定的。但是从处刑来看,贪污和受贿这一块已经足以给他判极刑了。

  主持人:巨额的贪污受贿它造成的社会危害更重,还是一个领导干部由于侵权犯罪职务犯罪带来的影响更重大一些?

  陈兴良:他受贿权钱交易,收了人家的钱给人家办事,这种滥用职权或者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会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县委书记和县长,他们收受的贿赂并不多,也就十来万,但是在大桥建造过程中没有很好履行职责造成大桥垮塌,给社会造成危害比较大。

  宋寒松:这都是因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导致一些管理上的疏漏,造成这些重大事故的发生。损失是相当严重的。从我们统计情况看,我们这几年查办的案件,应该说个案,平均个案的损失数,造成的后果平均个案的是258万。而我们统计了一下贪污贿赂,贪污贿赂涉案金额,贪污贿赂案件平均个案是18万到20万。也就是20万左右吧,这两个比较的话,损失后果,损失的结果看就很明显了。另外,很多渎职造成了不光是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生命的损失。像有很多案件,河南洛阳大火、广西南丹的透水事件,还有綦江彩虹桥这个案件,死的人数都是非常多的。

  陈兴良:因为渎职侵权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个范围就很广了,造成政治上的恶劣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安定等等。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开始启动对有关的现行的查办渎职案件的司法解释修改工作,为什么要做这一项工作?

  宋寒松:现行的我们立案标准是1999年,为适应97年的刑法修改,做了这么一个对贪污贿赂渎职和国家工作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立案搞了一个标本,但是我们现在社会发展很快,它现在已经不太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主持人:比如说哪些地方不适应了?

  宋寒松:比如说第一方面是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它必须进行修改。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刑法现在都做了修改,刑法的补充规定第四,增加了五个渎职罪名。另外,对渎职犯罪主体的立法解释,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国家这几年法治建设发展非常快,应该说是新的法律出台不少,过去出台的法律,又修订了不少,因为渎职犯罪很多都涉及到行政执法和社会经济管理,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所以法律修改了,随之而来,我们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有很多东西也必须要修改。

  主持人:或者换个角度我们按照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角度理解,侦查和反侦查应该说是一个相互在比赛,赛跑的这么一个过程。因为我们知道很多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应该说他本人就是位高权重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是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有政策的,另外他们的人际关系非常广,他们的业务基础也很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检察机关去侦查的话,恐怕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有些东西是不是也必须修改呢?

  陈兴良:应该说像渎职侵权的犯罪,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就像你刚才说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他的社会关系很广,而且有丰富的各方面的经验和人际关系,查处这样的案件和查处一般的公民案件难度相比可想而知。因为法律规定本身都是比较抽象的,而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当中要有一些更细致的标准,针对重大损失到底是用什么来界定,法律在刑法当中有规定,如果在实践当中对重大损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就很难查出这样一个具体的案件。所以我们这一次的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具体标准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刑法的一个实施细则。

  主持人:通过这些年通过对职务侵权的查处,您感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在走低还是走高?多还是少?

  宋寒松: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渎职侵权犯罪还是多发、高发的时期,现在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这方面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应该说可能有一段时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和查处的数量上,可能会有所上升。

  主持人:也就是说,它暴露出来的多,也是因为我们查得多、查得紧?

  陈兴良:我们现在查处力度加大了,可能数量就增加了。

  主持人:宋厅长你在办案的过程中,感觉到现在的职务犯罪跟以往相比,咱们不说远,就说跟五年前相比能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

  宋寒松:应该说有很大变化。一个是现在渎职和侵权的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比以前要严重得多。

  主持人:越来越多?

  宋寒松:越来越多。前几年造成损失,上百万、上千万我们都认为这是大案了,都比较鲜见,现在成百上千万,上亿的都比比皆是。

  主持人:您给我们举一个例子。

  宋寒松:前几年查处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徇私舞弊行为,由于他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国家11.78亿。

  主持人:11亿,将近12亿。

  宋寒松:将近12亿,数额上应该是比较严重的。再一个从国家机关司法人员犯罪,现在也是比较严重。

  主持人:知法犯法。

  宋寒松:占的比例还比较高。从今天上半年来看,我们就查办了1500多件。再有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犯罪过多,所占比重也越来越高。

  主持人:请两位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次修改,集中地应该说,修改的关键点是哪些?

  陈兴良:这一次的修订,我觉得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地细化。比如说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个行为,刑法只是规定照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在99年的立案标准里边我认为只是做了4、5项的列举。但是现在这个追诉标准里边列举达到20几项,20多项,已经相当细化。

  主持人:这么细化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陈兴良:这种细化主要是起到明确,给它一个可操作性的作用,你越明确可操作性越强。比如说我们可以举一个很明确的例子,在山西曾经发生过一起矿难,但是有关的矿主和有关区里面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就隐瞒矿难,隐瞒死亡人数,这是很严重的玩忽职守,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判无罪,这个案件也在《焦点访谈》播过。为什么判无罪?是因为在这个里面没有具体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的立案标准有一条,造成重大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但是它觉得这一条太抽象了,就不够具体,所以判了无罪。修改后就对这个规定做修改,专门有一条比如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缓报、谎报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致使调查抢救处理工作延误,专门有了这样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像这样的案件就不可能判无罪。

  宋寒松:山西《焦点访谈》报道的那个案件,社会反应很强烈,群众反应很强烈,我们这次在追诉标准的修改、修订过程中我们都注意到了。我们主要考虑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考虑到忠实于法律的原意,对法律规定的东西,我们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缩小也不能扩大,再一个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另外坚持它一定的连续性,这几年我们办了4万多起案件,要保持它的延续性,可用的、可行的我们还继续保留。

  主持人:两位能不能给我们举几个案件的例子,比如说在现行的标准和修改之后的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陈兴良:比如我举一个例子,关于这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这样的行为,过去的立案标准拘禁时间要达到24个小时才构成犯罪,这一次我看到草案,规定超过12个小时就可以构成犯罪,从24小时改到12小时,体现了对这种职能犯罪的更加严厉的惩处。还有非法拘禁罪,还增加了一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应予释放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故意不释放,故意羁押超过12小时,这也是犯罪,也是一个新规定。因为我们前一段时间整治超期羁押,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像有些公安人员,他的案件超期羁押了,应该立刻释放,就是不释放,现在的案件也作为非法拘禁来处理。所以这些规定我觉得都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主持人:另外你们在讨论在修改过程中,有没有一些存在分歧的地方?

  陈兴良:这个追诉标准也解决了过去标准中存在分歧的问题,比如刑法好多罪名里都规定徇私舞弊,徇私,现在徇私怎么来理解?过去我们一般认为徇私指的是徇个人之私,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某些渎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现在很多案件当中出现徇单位之私,单位集体决定,为了单位的利益进行侵权和渎职犯罪。如果不能徇单位之私,有些违法犯罪就不能来处理,过去也有争议。

  宋寒松:其实是有些犯罪一个必要的要件。

  陈兴良:这一次我看追诉标准里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认为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而且包括徇单位之私,这样解释就有利于惩治那些犯罪,也解决了理论上的争议。

  主持人:宋厅长给我们解释一下,新的司法解释将加大对哪些渎职犯罪的检察?

  宋寒松: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以人为本,重视保障人权,//草稿里边一个新的变化。对侵犯人权,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的这些犯罪案件,我们加大了打击力度。再一个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改革和发展,这一类的案件,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这一类案件,我们加大了打击力度。

  主持人:陈老师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陈兴良:我看这个草案当中,对有些重点部门,尤其我们检察机关所讲的“三机关一部门”这样一部分渎职侵权案件,也更体现了严厉地处罚,三机关是指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一部门指的是经济和金融管理部门。因为现在从实践当中的情况来看,这“三机关一部门”的渎职侵权案件是一个高发的区域。从过去五年来的查处情况来看,根据我所掌握的数字,在三机关一部门发生的渎职侵权案件一共有3.2万件,涉案人数10万人。我相信这个规定出台以后,更加有利于打击这些重点部门的渎职侵权的犯罪。

  主持人:宋厅长您刚才说到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什么时候出台呢?

  宋寒松:立案标准的修改我们现在只是在进行过程中,应该说是很快就会出台的,当然我们还要同最高法院,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还要进行协调、协商,使这个司法解释更加准确、更加完善。

  陈兴良:我认为我们最高检察院在当前启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的修订,这是一个信号,表明我们的检察机关对于渎职侵权犯罪的这种惩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所以,我们的人民群众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受到有关的机关的这种侵权,要及时地去报案,以使这样的犯罪得到惩治。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如:陕西西安体彩造假、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河北霸州民警非法拘禁、四川沱江污染事故等案件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依然比较突出。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目前检察机关管辖的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将更加具体准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也预示着:那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人,必将受到更加严厉地追究。感谢收看《央视论坛》。再见!

  主持人:董 倩

  策 划:杨 红

  编 辑:蒋薇薇

  嘉宾:

  宋寒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责任编辑:王子洋 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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