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水上世界碰断3颗门牙 江心西园赔了2万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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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33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8月10日消息:在娱乐经营活动中设立了警示标志与说明,经营者是否就可免于赔偿游玩者的人身损害?市区中学生聂某在江心西园游玩,不慎折断3颗门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温州江心西园娱乐经营有限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赔偿聂某人身损害22010元。 去年8月16日晚,聂某与其母等人去“水上世界”游玩。聂某等几个未成年人在玩浪板
被告对此辩称,他们在经营的“水上世界”游乐场入口处、设施旁等多处作出说明和警示,在购票须知中也明确说明“1.5米以下儿童入场每位必须有一位成人陪同监督”,并对属危险项目的浪板滑道,作出“禁止身高低于1.5米的儿童游玩”说明,在其旁边设置了“儿童进入水域需监护人陪伴”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娱乐经营活动中虽然设立提醒警示标志,但其管理不善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母亲作为原告监护人,在原告游乐过程中疏于监护,对于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温州日报周永旭陆萱 邵丽芝)(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