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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伤人判赔七千元(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15 新桂网
  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原告赵丽萍诉被告唐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唐志赔偿原告赵丽萍医药费5446.50元,误工费484.16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整容费400元,镶牙费213.90元,房租损失费300元,合计7144.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12元。

  2004年4月19日凌晨4时左右,家住百色城爱新街158号的赵丽萍在百色城爱新街与太平街交叉路口经营夜宵,在朋友家饮酒回来的唐志,醉醺醺地走到赵丽萍摊前说要三元钱圆粉。赵丽萍即为其炒粉。粉炒好后,唐志仗着酒胆用粗口话骂赵丽萍,嫌她粉炒得太难吃了,并与正在吃夜宵的两位顾客发生争执,后两位顾客被人拉走。唐志即把赵丽萍的餐桌掀翻,并用板凳打翻汤锅,致使滚烫的汤水烫伤赵丽萍工仔阿凤的脚。赵丽萍见状便责问唐志。唐志反而大骂赵丽萍,并用板凳击打赵丽萍的头部。经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断,赵丽萍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头顶、额部、上唇;头顶皮下血肿;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上中切牙挫伤;右上中切牙牙尖缺损。经百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赵丽萍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药费5446.50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全休两周。期间,赵丽萍不能经营夜宵,造成已交房租300元不能退回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犯。被告唐志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原告赵丽萍致轻微伤,造成原告赵丽萍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唐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李瑞兴)

  作者:李瑞兴

  (来源:右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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