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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判决 索赔三千万请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38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晓东 通讯员胡强) 颇受媒体和人们关注的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绵阳信函被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绵阳中院认为本案诉争邮件应认定为“平常邮件”,实际未寄出邮件数量应认定为9533封,驳回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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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2002年3月与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按0.26元一件交寄商业信函。按合同要求,从当年4月份至9月份,星河公司交给绵阳邮政局商函公司商函累计249.6万余件,单支付邮费就有59万多元。然而,经星河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信函竟然被装成20多个麻袋堆放在绵阳市一家废品收购站。再后来,星河公司又发现他们的信函被先后两次卖到废品收购站。2003年3月,星河公司将绵阳市邮政局及四川省邮政局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3000万元。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实际未发送邮件数量、邮件的种类以及未发送邮件的损失赔偿归责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举未寄出邮件数量证据均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告未发送邮件200万封左右这一问题,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盗并卖于废旧收购站的商函为6万余封”之认定,且邮政局经公证已恢复投递53437封的情况下,实际未寄出邮件数量应认定为9533封;双方所签邮件寄交协议未特别约定邮件的投递需采用由收件人签收的方式进行,且被告方数次出具的清单上均载明邮件类为“平信”,因此本案诉争邮件应认定为“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

  根据邮政法规定,对于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在已查明的商函中内装《星河科技专刊》系非法印刷制品的前提下,邮政部门对于寄件人星河公司不负有必然的投递与退信义务;对原告诉请的商函成本费用及邮件寄出后的可期待利益共3000万元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未实际履行投递义务的9533封邮件,由于原告尚欠合同约定邮资57358元,高于被告应返还邮资,因此,原告关于未寄出邮件的邮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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