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生效判决书”行为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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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38 法制日报 | |||||||||
“买卖生效判决书”行为不合法专家呼吁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治力度本报记者 孟绍群 老妇街头“低价贱卖生效判决” “谁买判决书?值60多万,给40万您拿走。”8月5日,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手持“低
老人叫李秀兰。去年9月,法院判决天津金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她50万元。去年10月,李秀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 “找法院领导,领导批示‘抓紧执行’;找执行法官,法官说‘我也有苦衷’。” 指着腿上还没长好的伤疤,李秀兰无奈地说:“摔伤这条腿看病的钱还是借的呢,与其拿着这张没用的废纸,”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还不如多少换点钱。” 她觉得,“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事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李秀兰说,这么做也是没办法。 卖判决书事件一年比一年多 据媒体报道,自2001年武汉全国首例“拍卖判决书”事件开始,采用这种做法的当事人越来越多。 2001年1例,2002年2例,2003年3例,今年截至目前,公开报道的已经8例了。当事人的生效判决长的9年,短的10个月得不到执行;标的多的1840万元,少的4500元。 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再就是法院人手不够,执行不过来等等。 当事人都表示“对这样的执行力度失去信心”,而且无一例外地“贱卖”债权,多数只“奢望”拿到一半“就知足了”。 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当事人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 卖判决书违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出卖判决书是违法的。”因为判决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院才有权处理的法律文书,普通公民无权处理,不属于公民可以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买者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家陈桂明教授认为,判决是法律确定给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做为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他人没有这样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即使进行了这样的买卖,买者实际上得到的是一种空的、无法实现的权利。” 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关注 陈桂明教授认为,这种买卖的实际用意,“只是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说明我得到了一张生效的判决,但是这张判决犹如一张空纸而已,除此之外,不具有其他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莫纪宏研究员认为,低价贱卖生效判决所涉及的问题有很多,主要是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目前法院执行制度的不信任以及对整个社会公信体系的怀疑。 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资格可以转让,卖判决就是可以的 “谁购买了判决当中的权利,就取得执行人的资格,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法律上这样明确规定了,卖判决就是可以的。”据陈桂明教授介绍,美国的诉讼保理制度就规定,有争议的民事权利允许转让。 比如:为了转嫁诉讼风险,可以将100万的债权,以20万的价格卖给保理人。保理人买下这种权利后,引起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转移。也就是说,买了这种权利后,保理人就具有了当事人的资格,可以进行诉讼。如果官司打下来,他得到100万,他就赚了,如果他还拿不到20万,那所有的风险他也要承担。 一定要买卖法律也不干扰 “尽管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允许这么做的,但是有人一定要买,法律也不干扰。”陈桂明教授说,“只有在你买了以后,实现不了相应的权利,又跟原来的卖主发生纠纷,法院才会确认这种买卖是不成立的。” 对“拒不执行”应有强制力来约束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尽管存在被执行人无力执行的情形,但大多数“卖判决”者却都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所逼。而这一链条中,强制执行的相对“软弱”又是让申请执行人出此下策的另一个因素。 对此,莫纪宏认为,应当从强化制度手段入手,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通过刑罚手段来树立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权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