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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试行“制度问责” 行政过错责任人可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闫修彦,实习生侯慧梅报道:广州市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开展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行政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被停职或免职!记者获悉,《广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至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直属单位,并将自公布60日后全面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涵盖了行政过错的追究范围、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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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执行等内容。有关专家表示,《办法》从制度上作出了详细的硬性规定,是更有可操作性的“制度问责”。

  “不告知”也要追究责任

  在《办法》中,可能被“问责”的不仅包括所有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而他们的行政过错行为,是指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给国家及行政机关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其中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多达15种。

  除收受财物、违法违规等行为,几种“不告知”行为也名列其中,包括处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申请时,虽依法、依规应不予受理但却不告知理由的;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按规定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严重过错将被免职

  《办法》对行政过错的责任人作出了界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过错行为责任人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个人所起作用确定责任。而行政领导因失职、渎职疏于防范,导致严重、特别严重过错行为发生的,也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行政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方式包括诫勉、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直至予以免职、辞退。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所得的,一律上缴国库。

  设立专门“问责”机构

  根据《办法》要求,市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责任追究工作。

  市政府也将建立由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开展全市的责任追究等工作。同时将设立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日常办事机构(市行政过错行为投诉中心),挂靠市监察局,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检举和控告,并可直接查处比较严重或复杂的行政过错行为。

  投诉检举启动追究程序

  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都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即使没有投诉,责任追究机构也可以根据情形主动启动调查程序,确定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这些情形包括:经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并被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或导致国家赔偿的;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行为或有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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