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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放水夫妇散步被冲走 家人索赔五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1:3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夫妇在河边散步被突如其来的河水冲走,双双殒命,死者家属遂向放水的沙溪口水力发电厂索赔共计人民币5165.4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昨日,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原告王瑞芳是受害者李大林先生的母亲,原告李冬梅、李晨光系受害者李大林和许淑珍夫妇的子女。李大林先生生前受聘于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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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在福建省南平地区从事京福高速公路南平段的监理工作。

  没尽警示义务

  水电厂需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诉称,2002年3月4日晚,李大林和许淑珍夫妇两人外出散步,行至一干涸河床处。当时河堤附近没有任何提示性标志。在通向河底的台阶上下也没有指示牌等标志,用以表明禁止通行或说明河内情况,河床两侧也没有栏杆等设施,致使两受害者误以为那是一条干涸的河流,走下河底,正在此时,位于上游的被告沙溪口水电站开闸放水,大水突然奔流而至,李大林夫妇二人来不及躲避,被大水吞噬。

  死者家属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道歉,并支付1.丧葬费人民币12万元;2.死亡赔偿金两被害人共人民币38.4万元;3.被害人生前赡养人原告王瑞芳的生活费人民币5万元;4.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5.原告李冬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两年的股东权益等损失人民币2700万元;6.三原告因两受害人遇难而分别应得的精神抚慰金,各人民币300万元;7.因其损坏受害人李大林的遗体,给三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每人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65.4万元。

  知险涉险与发电厂无关

  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代理律师答辩:李大林夫妇死亡与水力发电厂无关,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大林夫妇应当对其知险涉险冒险行为而导致的死亡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原告提起的诉讼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告认为是水力发电厂开闸放水导致李大林夫妇死亡的,但不管是从水力发电厂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还是从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到事发现场的调查取证,都可以证明水力发电厂在事发当时并未开闸放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也承认开闸放水与发电放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但在本案中,原告却以开闸放水为依据提起诉讼,显然是错误的。

  沙溪口水力发电厂根据上级部门的调度指令依法发电,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与李大林夫妇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李大林夫妇无视警示、无视危险,其知险涉险冒险行为所导致的死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周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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