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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威慑有限? 专家称可考虑废止经济犯罪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3:05 东方网

  东方网8月10日消息:针对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中国近些年对许多经济案件增设了死刑。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在具体量刑中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河北行政学院副院长刘日认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不加区别地对严重经济犯罪广泛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不一定能达到立法的初衷。目前中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六十八个,其中大部分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的非暴力犯罪,譬如走私犯罪、伪造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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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金融诈骗犯罪、盗掘古墓葬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

专家指出,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认为,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提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规定是必要的。对于其它的非暴力犯罪,则可考虑逐步予以废除。

赵秉志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的死刑,应当及时废止。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易被公众接受,不致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其次,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作者:选稿: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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