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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4:24 浙江在线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从9月1日起,除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实行公示制度。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联合拟定的这一实施意见,所包括的公示内容有: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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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明减免范围。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在公示后若遇收费项目和标准被取消或调整,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7日内及时更改。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收费公示内容,确保各单位(部门)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据悉,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从10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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