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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特大投毒案证据不足撤案 4教师终被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6:4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蒋绶

  2001年5月6日,正值“五一”长假,荆门钟祥市贺集二中(现已改名为石牌三中)初三年级的170余名师生,为迎战即将来临的中考,赶至学校补课。

  在学校食堂吃完早餐后,不久,便有人捂着肚子痛苦地呻吟起来,更有人口吐白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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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省人事……

  他们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统计,共有136名师生集体食物中毒。幸亏抢救及时,中毒师生全部脱险。

  案发后,荆门、钟祥警方组成侦破专班,在校食堂内用剩的面粉、馒头和中毒人员的呕吐物中,发现有剧毒药物“毒鼠强”成份。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用测谎仪排查嫌疑人,贺集二中的副校长潘楷和教师王克政、毛守雄、等三人反应明显。三天以后,三人作出了有罪的供述,并供出了测谎反应不明显的邓宗俊。在随后的审讯中,四人全部承认了投毒的事实。同年5月15日,4人被抓获。

  5月18日,钟祥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贺集二中特大投毒案告破。

  警方宣布破案后,四名嫌疑人被称为“虎狼教师”。侦破此案的钟祥市公安局及参加侦破工作的民警则受到了记功表彰。

  翻供: 4被告称,遭到刑讯逼供,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1年8月16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对潘楷等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公诉书称——

  2001年4月下旬,潘楷、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等四人因为不满本校的管理体制,出于把学校搞乱、把校长赶下台的动机,在一起密谋了这起投毒案。5月5日晚10时许,毛、邓两人望风,王克政从餐厅窗口爬入食堂,将毒鼠强投入面粉搅拌机内。但主谋潘楷因故没有到达犯罪现场。次日凌晨,学校炊事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用搅拌机搅拌面粉制成馒头。早餐后,致贺集二中136名师生中毒。在抢救过程中,给国家造成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1年9月5日,贺集二中投毒案在钟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四被告均在法庭上翻供。翻供原因都自称“受到警察严刑逼供”,“作了虚假陈述”。

  同年9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据介绍,这次庭审,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质证。公诉人出示了40多份材料,但对公诉人出示的材料,被告方均表示“有意见”。法庭不得不宣布休庭。

  2001年12月3日,检察院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销起诉。钟祥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

  在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案子退回到钟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释放: 被羁押603天后,4人因犯罪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潘楷等4人被逮捕后,4人的家人四处喊冤,2002年3月28日,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对4人“取保候审”。

  面对这样的结果,4人的亲属说,既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罪,为何还要让他们背着嫌疑人的罪名出来呢?于是拒绝在“取保候审书”上签字。

  4人的亲属认为,潘楷等4人如果有罪,就应判罪;无罪就该无罪释放,他们作为公民,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2003年1月,在4人已被羁押了18个月后,经钟祥市政法委协调,同意4人出狱后在当地教委工作,并许诺一年后给予他们“是否有罪”的答复。

  2003年1月7日,在看守所中被羁押了603天的4位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家过年。《释放证明书》上都写着:“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同时,4人被告知,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是12个月,所以一年内此案仍属补充侦查阶段。4人投毒的罪名是否成立,最终还要看这一年内,公安机关是否会有新的调查结果出来。

  撤案: 4名教师终于被宣告无罪

  今年1月7日,一年的时间到了,潘楷等人仍然未得到是否有罪的答复。4月7日,他们来到武汉,将案情反映到省人大。省人大、省公安厅、省高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了他们对案情的反映。同时,此案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关注。

  7月1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以“钟祥贺集二中师生中毒案再度调查”为题,通过记者的多方取证,报道了该案中的潘楷等4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与此同时,钟祥警方一直未能找到能够证明4人投毒的有力证据,也未能发现其他人作案的线索,使得该案始终处于无法继续侦破的尴尬局面。

  2004年8月9日,钟祥警方给潘楷等4人每人送来了一份《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其中称:“我局办理的潘楷等四人投毒一案,因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警方撤销了该案,是否意味着潘楷等4人无罪?

  荆门警方有关人士称:撤销了这个案子,就是说明这4人已被警方宣布无罪。

  原因: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此案究竟有哪些证据不足呢?8月10日,当地警方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法庭庭审时,发现此案“证据链断裂”:一是该投毒案的毒源没有找到,并没有彻底查清毒鼠强的来源;二是4被告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矛盾之处主要表现为4人密谋策划投毒的时间、地点不一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4人确有作案时间。

  此外,很多证人的证言用了“可能”、“好像”、“大概”、“听人说”等词句,不是证据语言;一些利害关系人作证,不足采信。

  当地警方解释,根据《新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为避免产生冤假错案,为此进行撤案。

  潘楷等4人对记者说:我们的事情终于有了一个说法,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尽早侦破此案,给受害的师生一个说法。

  潘楷告诉记者,他们共同的心愿首先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为4人恢复名誉,然后申请国家赔偿。

  警方: 一定要找出投毒真凶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办理此案过程中,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法,荆门市公安局有关人士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大。但到底是否存在,目前正在调查中。

  据介绍,省公安厅督察处先后两次派人赴钟祥,调查警方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从而导致潘楷等4人的供诉没有法律效应,但目前,尚未作出调查结论。

  撤销此案,是否意味警方办了一个错案呢?对方解释,如果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嫌疑人有作案动机、行为等,才能称为错案。但是在该案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只能叫做“证据不足”。撤销此案,也正是警方依照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的决定。

  那真正的凶手究竟是谁,案件何时才能得以水落石出?荆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这起案件影响巨大,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肯定要把这个案子查个水落石出,找出真凶,给受害的师生、全社会一个明确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什么叫“疑罪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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