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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重点保护”弊大于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34 新桂网

  据《大河报》8月10日报道,河南省上蔡县荣光公司“时常发生”事故,员工受伤后,权益得不到保障,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无可奈何——“查?我们连大门也进不去。”因为该公司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单位”。

  也许当地党委、政府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企业少受外界的各种干扰,“一心一意谋发展”。但是,这其实是一种权力的滥用。而且“重点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对企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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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些推动,也可能在客观上成为不法行为的“保护伞”——从现实的情况看,这种可能要更大一些。

  同时,这样做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对那些本地的“不幸”未被“重点保护”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

  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地同行来说,“重点保护”又有地方保护之嫌。总而言之,这种作法于发展经济不利,于党委、政府形象有损,还是早些取消为好。

  (崔建民)

  作者:崔建民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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