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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保护举报人不可走极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34 新桂网

  据8月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海南省有了新的规定: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海南出台的新规定,实质是通过给予举报人一定的“豁免权”,来为其“失实行为”进行“免责”。笔者以为,这项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从操作层面看,这种做法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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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一种误区。

  在对举报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我们同样要尊重和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这就要求举报人在行使其举报权利时,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依法举报。当前,我国的举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如果给予举报人太多的“豁免权”,就有可能发生一些有损于被举报人名誉和利益的事情。

  在当前举报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缺乏真实性、客观性的现象。原因何在呢?有调查表明,就是一些人从个人恩怨出发,为了泄私愤而陷害他人。如果出台规定,给举报人“豁免权”,尽管我们强调的是“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的不实举报不追究责任,但是,一个最为客观的问题就是,界定举报人是因为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还是出于“个人其他目的”,实在太困难了。

  那些“不严肃”的举报行为,实则已经损害到被举报人的利益。尽管有些被举报人并未因“不实举报”而获罪,但举报本身给被举报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是一下子就可以消弥的。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故意捏造别人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这种行为,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浪费,侵害别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还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性质极其恶劣。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

  开展举报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在行使权利同时,也应该承担义务,这是保证举报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要靠不断加强对举报制度的宣传,来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了解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职能,真正意识到举报的本身的意义,来提高举报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应该对举报有功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公民举报的积极性,提高公民举报的质量。另外,对那些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打击他人的行为,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举报,为惩治腐败做出贡献。

  (苏子川)

  作者:苏子川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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