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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不让举报人“因言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34 新桂网

  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保护举报人不受非法侵害,海南省举报办法有了新的规定: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据《北京青年报》8月10报道)。

  一段时间以来,对腐败官员的举报,让举报人心存疑虑,倘若举报内容不实不全,是不是自己会因之获罪,反被诬为“造谣、中伤、陷害”,这种害怕“打不了狐狸反惹一身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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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忧患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举报工作的展开。海南省的这项新规定,肯定能激发举报人的举报热情。举报人并非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所举报的腐败官员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他们举报的线索可能是官员腐败的一些蛛丝马迹,这些线索正误对错,举报人往往也没有十足的把握。由于身份限制,举报人也可能只能有此作为。倘若对举报人求全责备加以苛求,无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线索,客观上,是对腐败官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姑息、纵容。

  官员对于被误告、错告或举报不实,也应该有正确的心态。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自身没有问题,何须害怕被举报?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应该成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即使是被“诬告”而不是“误告”,由检察机关调查证实最终还以清白,比在不良的社会舆论中蒙受不白之冤,更能让自己心境坦然、处之泰然。“真金不怕火炼”,关键就看官员你自己是不是“真金”了。同时,官员在没有问题时因被举报而被调查,客观上应该看成是为自己敲响了警钟,让自己学会无则加勉、防微杜渐。

  基于此,海南这项广开举报言路的新规定,无疑对举报人和被举报官员均不无裨益。(安徽 查一路)

  作者:查一路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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