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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贯彻实施中的现实挑战(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5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今年6月,一场官司让周亚峰成了“名人”。

  2003年11月7日,作为江苏大丰市银鹰轧花油脂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周亚峰对公司擅自作出“不收购不加工棉花,所有员工一律发下岗生活费”的决定表示异议,认为企业作出停工停产、全员下岗的重大决策,事先不听取工会、职代会意见;职工工资调整既不出示政策依据,又未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显然违法侵权。但令周亚峰始料不及的是,第二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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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公司责令下岗回家,工会办公电话被切断,企业不再拨缴工会经费,不订阅工会报刊。

  依法履行职责却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周亚峰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其2003年度收入二倍的赔偿;在仲裁被驳回后,周亚峰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大丰市人民法院。

  其实,周亚峰的遭遇只是当前工会权益保障尴尬现状的一个缩影:工会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却屡受侵犯。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工会的这一基本属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日益凸显,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从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地呼唤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正基于此,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打击报复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等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要负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就是便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执法主体,能运用强制力及时追究违法行为,为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实事求是地说,《工会法》修改施行后,有效地加大了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如一些违反《工会法》、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现象得到纠正,特别是个别严重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下,侵权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侵权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修改后的《工会法》作出了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及强制执行的规定,使过去拖欠工会经费的“老大难”单位,有的主动拨缴了工会经费,有的通过司法程序被强制拨缴了工会经费,促进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了工会依法维权的物质基础。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工会组织至今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工会的“定位”上,没有能力也没有实力和资方进行平等谈判。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工会一旦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工会自身权益受侵害的系数几乎同时增大。

  其一,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近年来,“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成了许多工会干部难解的悲情心结。由于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难免与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发生矛盾,而按目前的体制,工会干部自身利益又直接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于是权益受侵几成“必然”。工会干部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定程序,随意调动、任免工会干部,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严重挫伤了工会干部的维权积极性。

  其二,工会维权的物质基础被削弱。工会经费和财产是工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可现实中工会面临的情况是:工会资产流失严重、工会经费收缴阻力大。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工会独立法人的地位缺乏认识,于是一些行政机关、企业将工会所有的财产视为国有资产或企业自有资产管理、使用,随意侵占、挪用、调拨或拒不返还工会的房屋、土地和设施。据有关方面统计,由政府及其部门随意侵占、挪用、调拨或拒不返还行为而引起的工会资产流失,在工会全部流失的资产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其中,又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和工人疗休养院等不动产流失最为严重。甘肃省总调查发现,个别市县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被有关部门无偿占用、调拨,或者在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拆除开发;大多数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被视为企业资产处置,未按规定移交上级工会;个别基层法院在处理企业债务纠纷中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用工会的财产清偿企业的债务等。同时,工会经费收缴的形势也很严峻。企业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或者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较普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缴进展缓慢,大部分非公企业不拨缴工会经费或只是象征性地拨缴一点。据统计,2002年全国工会经费平均收缴率只有41.9%。在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工会经费收缴率平均只有23%。以深圳市为例,目前90%的工会经费来自仅占企业总量10%的国有企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会经费收缴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太原市审计部门的统计显示,全市2003年应收缴工会经费2900万元,实际收缴经费1700万元,在应缴纳工会经费的260家企业单位中,有70%的企业欠缴工会经费。

  造成工会经费收缴难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负责人认识不足,认为拨缴工会经费会加大企业成本,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即便企业效益较好也不愿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或将应拨工会的经费挪作他用;二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本来就不愿意建工会,对工会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存有顾虑,因此上缴工会经费的态度消极,有的甚至提出要缴经费就不建或缓建工会等;三是部分困难企业、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得不到有效清缴;四是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那些不交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往往没有被强制要求承担起应负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造成工会经费收缴难的最关键原因。没有经费来源,给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其三,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受冲击。尽管《工会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不得在机构改革中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但事实上,在相当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中,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重组过程中,工会往往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对象。这些单位或以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为由,擅自将工会组织或其工作机构与党委、群团部门合并;或“虚晃一招”,令工会组织有机构无人员,形同虚设;更有甚者,索性将工会组织撤销。至于不按法律和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更是普遍现象。

  其四,《工会法》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施行之初,全国广大工会干部为之欢欣鼓舞,认为有了“法律责任”的威力,《工会法》不再是“棉花法”,而是保障工会切实履行职能的“尚方宝剑”。但是,任何一部法律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工会法》也不例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不重视《工会法》,对工会独立法人的地位缺乏认识,甚至把工会当作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认识上的局限性,让《工会法》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在一些地方,执法主体对侵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案件,漠然处之,不能依法处理,有的甚至将工会财产、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冻结、查封甚至强行划拨工会经费。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其作用发挥是否到位,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这已为实践所证明,也越来越为我国社会各界达成共识。

  但是,“打铁须得自身硬”。要使工会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保障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让工会自身先“强硬”起来,无疑是先决条件、必然之举。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此次《工会法》执法检查,推进《工会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从而为工会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为工会行使法定职责和权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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