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打工妹“溺婴”轻判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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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57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昨天上午9点30分,打工妹燕子(化名)拖着虚弱的身子,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听完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的宣判。因故意杀人罪,她被判了四年刑。燕子杀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刚出生的男婴。 燕子说,她与男友恋爱并同居,不小心怀了孕,她怀孕的事谁也不知道。为了保全自己的声誉,生下小孩后,她将男婴装进一个编织袋,从二楼宿舍的窗户扔下了楼。
婴儿还没有睁眼看一下这个世界,呼吸也不到两个小时,生的权利就这样被燕子剥夺了。事实上,刚出生婴儿的生命,被母亲或亲人剥夺,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有的因重男轻女或受亲属压力而杀死女婴;有的因婴儿有先天疾病或畸形,担心家庭负担而将其杀死……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叫做“溺婴”。 法院判决心智较不成熟获轻刑 昨天上午9点左右,燕子的母亲和嫂子就来到了法庭外,她们旁边站着一个挎黑包的男人,不知是燕子的哥哥,还是男友,或是其他亲人。记者轻声问燕子的嫂子:“她男朋友来没来?”燕子的嫂子摇了摇头,没有作答。 这个时候,离法院的宣判还有一段时间,她们就站在那里静静地等着。此时,没有人会告诉她们,燕子将会受到法律怎么样的惩罚。 判决书上说,燕子是与他人恋爱同居的,去年7月怀的孕。这就是说,燕子怀孕的时候还未满18周岁。 法院认为,燕子为保全声誉,隐瞒自己未婚先育的事实,将自己的新生儿从二楼扔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燕子的杀人情节较轻,鉴于其心智较不成熟和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解释打工妹怀孕时只有17岁 昨天上午11点左右,在审判长倪德锋的办公室,他向记者解释了对燕子的判罚依据。 倪德锋说,司法实践中认为,母亲所杀的是自己刚出生的婴儿,这属于刑法规定的“杀人情节较轻”,量刑上一般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心智较不成熟”,倪德锋是这样解释的:燕子怀孕的时候只有17岁,犯罪的时候刚满18岁,她还是独自一人自行分娩。令人想不到的是,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两个小时,她都在上班。做过母亲的女人都知道,燕子如此对待怀孕和分娩,对自己的身体是非常危险的。燕子如此的举动,用“心智较不成熟”来形容,也许再贴切不过了。 有关人士说,燕子的这种行为性质上与“溺婴”相似,但又不能说就是“溺婴”,但在判罚上可参照“溺婴”。而且,像燕子这样的案件,国内像苏州和常州有过,但在浙江还没有见过。 《青年时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