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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元难了“高考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57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肥西县抢夺高考准考证,侵犯考生享受教育权一案,昨天上午8时30分在肥西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经过近4个小时激烈质证、辩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家琴赔偿原告刘勇复读学费3200元。

  6月7日,安徽合肥肥西县二中考生刘勇因欠学校小卖部89.5元钱,在高考开考前45分钟左右准考证在考场外被债主方家琴抢去,因此未能参加本年度的高考。事后刘勇报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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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债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元。

  庭审辩论

  昨天刘勇在庭上称:今年高考的第一天,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方家琴抢走,原因仅是自己为同学的赊账作过担保。自己现在不仅失去了今年的高考机会,还陷入了严重的心理危机。

  而被告肥西二中一名教师家属方家琴坚持认为自己到考点向刘勇要钱没什么不对。她说:“刘勇把准考证给我后,我还以为他去借钱,没想到他竟然不参加考试。他已满18岁,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负责。”另外,她还称刘勇所欠的钱是其本人赊账而非担保;另外事情发生后刘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补救。被告的律师还称刘勇平时在班上成绩非常差,如果刘勇的继续受教育权被侵犯,方家琴也只能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庭认定,被告方家琴将原告刘勇装有准考证、身份证等考试用品的袋子抢走,致使刘勇无法参加考试,从而失去了参加高考、接受更高教育的机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家琴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考生刘勇在准考证和身份证被抢后有足够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参加高考,但原告却放弃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和扩大了事件的不良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家琴赔偿原告刘勇复读学费3200元,对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9000元等其他诉请,不予支持。案件的诉讼费700元及其他费用350元,由原告承担840元,被告承担210元。

  原告不服

  对于法院作出的被告赔偿3200元损失,驳回精神赔偿的判决,原告刘勇的父亲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他说,孩子的母亲去世得早,而且家庭条件一直也不是很好,能给刘勇坚持读书就是希望他能考上大学,能够从此改变他自己甚至整个家庭的命运。但这样的希望都被被告以讨要89.5元钱而剥夺了,使得全家都背上沉重的压力。而这样的损失并不是3200元钱就能够弥补的。他表示会提出上诉。

  《江淮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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