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剪”6年的“张小泉”官司终出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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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9:20 现代金报 | |||||||||
金字招牌 两家共享 案件回放1999年3月10日,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上海张小泉刀剪 总店与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但2004年1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侵权案作出判决,对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胡喜盈 记者 程超 宗新建 金报讯 昨日,记者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获悉,在杭州张小泉再次提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一纸终审 裁定,了结了浙沪两地一场拖了6年的马拉松官司:“340年张小泉”的金字招牌,由两家共享。 老剪刀成了“驰名商标” 一把剪刀,中间有“张小泉”三字,下面写着“创立于1663年”,右上角有个R字,“张小泉”杭州厂原厂长戚 永兴介绍说,早在1964年,杭州张小泉即注册张小泉商标,几年之后“张小泉”就成了“中国驰名商标”。 但接下来,便开始有了纷争,外省一些企业相继在商品标识中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忍无可忍之下,杭州张小泉 剪刀厂一纸诉状,将上海的两个“张小泉”告上了法庭。 均非嫡系无所谓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原告和被告企业均非“张小泉刀剪”的嫡系传人。而且被告上海张小泉刀剪店 早在1956年即以该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并在1993年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根据保护在先权利 的司法原则,原告杭州方不能用以后取得的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对抗被告上海方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原告要求上海两被告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不予支持。 两家共用一个商标 杭州张小泉”一审败诉后,于几个月前提起了上诉。但经上海市高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同时,终审判决对上海张 小泉刀剪总店和其投资设立的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警示:为规范市场秩序,两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 “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权,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张小泉”字号,当上海张小泉刀剪总 店对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不持有股份时,该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