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不抚养 私生女状告生父兑“白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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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0:15 桂龙新闻网 | |||||||||
非婚同居生下女儿不管,抚养费打欠条不支付、订协议不履行,惹了官司不认亲。最近,容县人民法院对这起3岁私生女梁某状告生父兑现“白条”抚养纠纷案进行宣判,被告梁锦文被判按协议如数支付原告梁某抚养费38400元。 2000年10月,梁某之母云南籍女青年唐某在容县容城镇与该县男子梁锦文相识,不久双方租房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9月3日,唐某回到云南生下女儿梁某,并负责抚养,梁锦文
同年12月8日,双方又订立协议书,约定:一、女儿梁某永远由唐某抚养,梁锦文负责支付人民币38400元给唐某作为梁某的抚养费、教育费;二、梁锦文自愿在2003年12月12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在2004年1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剩下部分最迟在2004年5月1日前支付清楚给唐某。之后,梁锦文不履行该协议,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支付抚养费38400元。 梁锦文在法庭上辩称,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梁某是其亲生女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其对原告方提供证明以上事实的委托授权书、户口证明、2003年11月27日的欠条、2003年12月8日的协议书等证据均无异议,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和申请亲子鉴定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梁锦文是原告梁某的生父,梁某在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教育费,被告拒不支付,于法不符、于理不合,故原告梁某请求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给付抚养教育费,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而梁锦文对其订立的欠条和协议书的事实无异议,协议书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其应按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原告给付抚养、教育费。(记者伍世希 通讯员 叶丙良)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罗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