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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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3:33 新华网 | |||||||||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9月1日起,青海省将实行8月2日由省长杨传堂签发公布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1994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适用群体
据悉,新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流动人口。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在适用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有权举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 办法规定,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住所之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牧)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出具近三个月以内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流动人口到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时,要出具《婚育证明》。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应当协助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 ( 四)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流动人口夫妻生育的子女,其户籍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享有相关免费服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有避孕方法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检查间隔期限为3个月。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和生育情况发生变化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邮递提交现居住地的《报告单》。 再生育者所获奖金将被追回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流动人口,再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办理有关证照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不及时将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二)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造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或者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管理和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 (三)在有效间隔期内,强迫或仍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