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遗失身份证 湖南籍男子莫名成抢劫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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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5:31 温州新闻网 | |||||||||
陈先生的“判决书”。(蒋文广/摄) 温州新闻网8月11日消息:湖南籍陈先生好端端地在娄桥的一家皮鞋厂上班,却成了一名在台州在押服刑的“抢劫犯”。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莫名其妙收到判决书陈先生是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瓯海区娄桥街道的一家皮鞋厂做
拿着这张“烫手”的判决书,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一向安分守己,怎么就成了抢劫犯?仔细研究这份判决书,陈先生终于瞧出了一点端倪:判决书上注明被判决四年有期徒刑的“陈XX”姓名后面还有一个括号,写着“自报”两个字。显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是在没有确切核实被告人身份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判决。 另外,判决书上的“陈XX”是1970年10月出生,而陈先生的实际出生年月是1964年5月。陈先生回忆说,1986年,他到自己所在村的村委会登记办理了身份证,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却拿到了两个出生年月不同的身份证,后来也就都带在身边使用。 估计是遗失身份证惹的祸 据陈先生回忆,1992年,他在一次外出途中不慎失窃,两个身份证也从此遗失了。当时陈先生没有在意,更没有到当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证件,直到2000年才再次领取了新的身份证。 没想到12年后,这张遗失的身份证竟让陈先生成了不法分子的“替罪羊”。虽然目前当地法院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在冒用陈先生的身份证,但是面对“在押逃犯”的“名声”,陈先生和他的家人都感到了沉重的压力,他希望当地执法机关能及时地还他一个清白。 昨天上午,记者和负责该案审判工作的杨审判长取得了联系,杨告诉记者,该判决书是有效的,由于该在押犯人只报了“陈XX”该名和地址,再无任何其他证件证明自己身份,为此,他们在判决书的被告人姓名后面加了“自报”两个字,符合法院程序。 如陈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其本人须到台州路桥法院进行反映说明,法院将予以调查解决。 律师:可提起民事诉讼 明明是法院和公安部门没有尽责引起了陈先生的麻烦,却还要陈先生跑到台州去“反映说明”,陈先生觉得不可理解。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认为,陈先生可就名誉损失问题向台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端成了“在押犯人”,陈先生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记者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您不慎遗失了身份证,一定要及时到公安机关申请挂失补办,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温州商报记者陈奕奕)(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