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考奇案”宣判 抢准考证店主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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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8: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8月11日电(记者屈凤丽)合肥因考试证件被抢而引发的“高考奇案”诉讼8月10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肥西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抢夺高考证行为已构成侵权,赔偿原告3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勇是肥西二中的一名高三学生。6月7日,他在高考考场外等待进场时,被一小卖部的老板方家琴抢走了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因而未能进入考场。方家琴抢走刘勇证件
今年6月16日,刘勇状告抢其准考证的店主方家琴,认为她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要求法院判令她向自己赔礼道歉,并索赔高考报名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5970元。 刘勇在法庭上称,因他的准考证、身份证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方家琴抢走,他现在不仅失去了今年的高考机会,还陷入了严重的心理危机,经医生诊断患有重度抑郁症,已构成了精神伤害。 而被告方家琴坚持认为她到考点向刘勇要钱没什么不对。她说:“刘勇把准考证给我后,我还以为他去借钱,没想到他竟然不参加考试。他已满18岁,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负责。”被告的律师还称刘勇平时在班上成绩非常差,如果刘勇的继续受教育权被侵犯,方家琴也只能负次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