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徇私枉法 确认滥用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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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0:12 兰州晨报 | |||||||||
sz“坐台女”无罪释放 两警察被判缓刑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廖明)8月11日,在“贩毒女”彭清无罪获释的第9天,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对西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和警员倪兴刚一审做出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和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的处罚。一审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对赵、倪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而是以二被告犯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此案2003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的日期是2004年7月9日。 七里河区检察院:为捞名利 合造假案 本案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令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1年初,西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副队长赵明瑞和副主任科员倪兴刚经人介绍,认识了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达坂镇村民马进孝(已审未判),此后多次要求马提供毒品案件线索,但马未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2001年6月,为了完成禁毒任务,获取名利,赵明瑞和倪兴刚与马进孝合谋掺假加工毒品,制造毒品案件。随后向马提供1万元用于加工毒品。马进孝拿到钱后,将钱交给了同村的马宏宝(另案处理),由其负责掺假加工毒品。 在此期间,马进孝认识了某歌厅坐台女彭清,于是马进孝便以1万元为报酬诱使彭帮助他交易毒品,并与彭以夫妻身份在小西湖滨河饭店与倪兴刚见面,商淡交易事宜。2001年7月20日,认为时机已经成熟的马进孝拨通了赵明瑞的电话,称次日将交易毒品。7月21日,赵明瑞、倪兴刚依约驾车赶到了临洮县电力宾馆,不久马进孝也到了。马进孝打电话约彭也赶到临洮电力宾饱馆与赵、倪二人见面,并约定在兰郎公路65公里处进行交易。尔后,马、彭两人乘车到交易地点不远处,找到了按约已到的马宏宝,马宏宝将加工好的2斤多重的毒品交给了马进孝后便没了踪影。马进孝又将装满毒品的包交到彭清手中,让彭某立即赶到交易地点将包交给赵明瑞和倪兴刚两人。彭带着毒品来到交易地点,赵、倪驾车准确抵达,彭刚一上车即被“人赃俱获”。 彭被抓后,赵打电话让马进孝逃离现场。后赵明瑞、倪在彭清贩毒案的立案、破案报告等法律文书中将马进孝写成“马某”,慌称“此人身份不明,负案在逃”。同年9月24日又出具“马某”的手机号为不记名电话卡,现身份无法确定的虚假证明材料附卷,中断了查找马进孝的线索,造成该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法进一步查证核实彭清涉案事实,导致被诱骗参加贩卖毒品的彭清于2001年12月19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彭清“贩毒案”“侦破”后,赵明瑞以奖金形式给马进孝32700元,2001年12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给赵明瑞记三等功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赵明瑞、倪兴刚两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完成禁毒任务,捞取名利,明知马进孝有诱骗彭清参与假毒品案,还查办彭,欺骗司法机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马进孝不予追诉,造成对彭的枉法追究,后果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7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七里河区法院:马进孝孤证 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针对以上指控,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和交锋,七里河法院认为,“马进孝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与本案的部分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查证其真实可靠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起诉书指控赵明瑞、倪兴刚与马进孝合谋制造贩毒假案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七里河区法院同时认为,赵明瑞、倪兴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得知马进孝有贩毒嫌疑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侦查追究,反而滥用职权,隐瞒马进孝的真实姓名,贻误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一步查证核实彭清全部犯罪事实的机会,造成对彭清的错捕、错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另两起假案涉案人今何在?(有新内容) -炮制荆爱国“贩毒”假案的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一审被定西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5年。张上诉后,定西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随后提高审级,由定西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并以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文卓10年有期徒刑。 -炮制假案的临洮县公安局缉毒队长边伟宏,一审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3年,缓刑4年。他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将全案发回重审之时,他突然失踪。 -炮制杨树喜“贩毒”假案的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队长丁永年,一审被临夏市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判刑6年,丁上诉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丁3年有徒刑,改判理由不详。目前,丁已赴外地服刑。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相关链接 法条解读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最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出于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枉法追诉和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犯罪。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5、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廖明郝冬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