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饭店原老总今日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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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1: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合肥长江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李延朝涉嫌受贿39万余元一案,今天(8月12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指控,李延朝任职期间,从1998年4月至2004年4月,多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的贿赂共达39万余元。
1999年至2001年连续三年的春节前,长江饭店贵宾楼的承包经营人,为感谢李延朝在经营租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照顾和协调,先后送给他“好处费”5万元。2001年8月初,安徽某装饰公司经理周某为早日签订长江饭店主楼管线改造等工程的施工合同,送给李延朝“好处费”2万元。李收下此款后,与周某签订了该公司主楼二至六楼的管线改造工程等施工合同。 2002年4月初,安徽某科技公司经理薛某为催要工程款,送给李延朝“好处费”1万元。李收下此款后,审批支付给这家科技公司工程款4万元。 2001年至2004年春节,李延朝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与安徽省一家装饰公司的总经理胡某先后签订了合肥长江饭店会议室、办公室和主楼等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达394万多元,后经李延朝审批,先后支付给胡工程款319万多元。这期间,胡某按事先的许诺,将工程款按10%的比例,先后9次送给李延朝“好处费”、“回扣”达31万元。 2004年4月29日,李延朝因涉嫌受贿被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刑事拘留。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缴了37.9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延朝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小花 钟成)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