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MTV是否应收版权费尚无法律依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4:0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苏敏)本报8月10日刊登《深圳80家歌厅老板联名上书人大拒绝向唱片公司支付版权费》的报道后,本报记者就此向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进行了解。 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称,如果MTV能够构成电影作品,唱片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放映权,有主张收取版权费的权利。但是,MTV是否能构成电影作品,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目前各地卡拉OK厅里使用和播放的卡拉OK,种类十分复杂:其中有些是MTV,有些却是制
据悉,在卡拉OK发明地日本,歌厅里并不直接使用原版MTV当伴奏带,使用的都是制作公司重新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带。 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说:“从今年3月份开始,唱片公司要求卡拉OK厅支付版权费的纠纷开始增多。这说明著作权法越来越被权利人和公众所认识,著作权意识越来越高了。但是MTV是否构成电影作品,还需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解释。”这位官员强调,目前在司法实践上,已有法院判定的案例,北京就有两起均为唱片公司胜诉的个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