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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村主任终得“平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6:00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延安讯(记者 雨石)延川县永坪镇石油沟行政村村民白永安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因帮村民救急,将村委会公款借给村民,他因此被逮捕。延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比较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日前,延安市检察院认为其根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撤消了延川县检察院这一不起诉决定。

  2003年4月15日,白永安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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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2003年6月23日,被延川县检察院认为其犯有挪用资金罪,但是比较轻微,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其关押70天之后释放。白永安认为,尽管延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比较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自己认为确实无罪,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也是不公正的。于是,今年6月底,他向延川县、延安市检察院提起申诉。

  延安市检察院查实,白永安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于2000年5月到6月先后6次将村委会公款批借给本村村民白世忠,为白世忠儿子被他人砍伤付抢救治疗费10500元;2001年9月22日,白永安经永坪镇副镇长刘兴宇同意,将10000元公款借给本村村民白世军,用于车辆肇事救援用款。延安市检察院认为,白永安作为村主任,有履行保护村民生命安全的责任,这些借款均属于应急用款,属于正常借款范畴,根据《刑法》272条规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06条规定,撤消延川县对白永安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因此,白永安不构成涉嫌挪用资金罪。

  白永安终得“平反”,但白永安认为,延川县检察院认定自己有罪已经给自己造成了伤害。近日,他将考虑向延川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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