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悬棺”著作权悬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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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6: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王鑫记者张焱实习生郭立琼)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四川民族研究所研究员陈明芳诉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昨日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昨日上午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举证和质证。陈明芳认为,罗二虎的《魂归峭壁》一书严重抄袭自己的学术专著《中国悬棺葬》。陈认为罗二虎“一个
被告罗二虎则当庭举证自己在大学和实习期间就开始悬棺葬研究,而且在多年的教学和科研中一直在从事悬棺葬的研究。罗二虎认为,自己的《魂归峭壁》是向广大读者介绍当前学术界悬棺葬研究成就的科普作品,其中引用了大量的资料,陈明芳引用过的资料并不是陈自己的研究成果,自己当然也可以引用,并且自己的著作后面的参考目录中也写明有陈明芳的著作。罗二虎认为自己引用资料并没超过相关限定,因此并不构成抄袭,他认为陈明芳是有意混淆“引用”和“抄袭”的概念。陈明芳对罗二虎运用“引用资料数字不超过全文10%即不构成抄袭”的说法提出异议。 据了解,因本案从起诉至今时间跨度长达5年,而且牵扯问题较多、较复杂,法庭决定今日继续审理。 新闻背景 1992年12月,陈明芳研究员的《中国悬棺葬》书出版。1998年7月,罗教授的《魂归峭壁》由四川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0月,陈明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罗二虎、四川教育出版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罗二虎和四川教育出版社败诉。二审法院判决,罗二虎所著书《魂归峭壁》并未对陈明芳所著书《中国悬棺葬》构成抄袭和剽窃,罗二虎及四川教育出版社均不构成侵权。陈明芳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