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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吃饭还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21 深圳商报

  请人吃饭还要赔钱

  东莞两公司打起“请客”官司

  【新华社广州8月11日电】东莞市中级法院近日通报了一件以合同约定规范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东莞市美时家具厂与昱龙塑料厂以合同约定,昱龙厂员工不得向美时厂员工请客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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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贿赂,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及总货款20%的赔偿金。后双方发生货款纠纷,美时厂提供了13盘双方员工一起吃喝娱乐的录音、录像带,要求昱龙厂赔偿106万元。

  签合同不许请吃饭

  从2000年12月起,美时厂与昱龙厂产生了产品采购合作关系。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议。内容为昱龙厂不得向美时厂职员行贿或提供饮食、服务,以换取特别优待;若发现,美时厂即可与之断绝商业往来,并把所有货款充公。

  此后,美时厂欠下昱龙厂货款遭到起诉,但美时厂提供了其部分员工的证言以及10多张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员工在一起吃喝娱乐的光盘,并以违约反诉昱龙厂应赔偿1060788.5元。

  是陷阱,还是不当竞争?

  在庭审及上诉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争辩。昱龙厂认为,美时厂约定的合同表面上似要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但其真实目的是布下陷阱逃避债务。而且对双方职员在工作之余的私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也属非法。美时厂提供的录像光盘来源不明,且系私录偷拍,不具有合法性。美时厂则认为,之所以长达几年一直向昱龙厂采购产品,与昱龙厂对美时厂人员请吃请喝和请娱乐有直接因果关系,它直接导致美时厂员工利用手中的职权为昱龙厂谋取不正当利益。

  吃饭:因公,还是因私?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时厂的证据证明力不充分,因为证人、证言均为自己公司内部员工,光盘中的吃吃喝喝也并不能证明双方就是因公在吃喝。

  一审后,美时厂不服,上诉至东莞中级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双方约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条款有效,但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则认同了一审的判决,美时厂清付拖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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