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玩"花活" 狡猾房地产公司遭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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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00 新华网 | |||||||||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持过期未年检的售房许可证,卖给本案原告毕某一套价值20万余元的房屋后,在未将该房屋交予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委托本案第三人某经营公司销售。而该经营公司又将该套房屋售予他人。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其商品房。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持过期未年检的售房许可证销售房屋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判令该公司返还原告房款,并双倍支付原告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公司持过期未年检的售房许可证,将诉争之房售予原告后,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第三人持过期售房许可证将同一处房屋售予被告孙某,该销售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故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返还房款,同时亦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及被告孙某所实施商品房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被告孙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空闲,且被告孙某对该房屋已售予原告的事实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故被告孙某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亦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二被告及第三人所签合同亦应属无效合同。由于被告孙某对所购房屋装修后已实际使用,若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必将造成被告孙某无房屋居住。为此,法院应维持二被告的买卖关系。被告孙某将所欠房款交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后,该房应归被告孙某所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将原告交付的房款返还原告。因第三人已将房屋交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亦不能证实第三人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过错,故第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完)(通讯员红研)(天津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