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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情形认定网吧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 通讯员刘玉民程虎)针对网吧行政诉讼案越来越多,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六类情形被认定为网吧有违法行为。

  《意见》规定,网吧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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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意见》还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六类情形认定为违法:一是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二是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三是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六是其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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