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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概念产生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昨天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天,市民和广大驾驶员对包括“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等立法中的热点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市交管局权威人士首次作出回应: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是新法的立法本意。

  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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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市民通常所说的“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的条款,市交管局主管法制的副局长王立认为,之所以有许多人产生误解,是因为混淆了两个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所说的“责任”与第76条所说的“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里的“责任”是指交通事故本身的成因责任,即俗话说的“这事儿赖谁”。而第76条所说的“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第73条所认定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第76条就要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王立认为,依据新法,交管部门的职责是依据事故事实认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至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调解,交管部门没有主动调解的义务,也没有强制调解的权利。当事人惟有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至于赔偿多少,完全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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