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概念产生误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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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1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靖)昨天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天,市民和广大驾驶员对包括“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等立法中的热点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市交管局权威人士首次作出回应: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是新法的立法本意。 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王立认为,依据新法,交管部门的职责是依据事故事实认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至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调解,交管部门没有主动调解的义务,也没有强制调解的权利。当事人惟有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至于赔偿多少,完全由法院依法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