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公司原老总诈骗国债回购资金5亿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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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4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甘超强 通讯员/殷水泉) 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0日对河源奥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蓝运生伙同刘新红(女)、康毅诈骗国债回购资金5亿元一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蓝运生等3人的上诉,维持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蓝运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刘新红、康毅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一年的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3人于1994年8月至1996年9月,通过国债回购交易手段从武汉、天津、上海和北京等129个单位非法拆入资金共216笔,总额10.13亿元,除用于骗新还旧的5亿多元外,实际骗得5.13亿元。3人骗得的资金全部由蓝运生非法占为己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蓝运生非法承包河源市国债服务部,并冒用其名义骗取证券场所的会员席位,大肆虚开《国库券代保管收据》作质押,进行国债卖空,实际骗得国债回购资金5.13074亿元,全部用于其个人拥有公司的投资和个人消费。上诉人刘新红和康毅明知蓝运生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证券场所会员席位,进行国债卖空,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上述3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