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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交纳工资保障金 黑龙江民工工资将按月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53 东北新闻网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规定,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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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有权申请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规定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不能按时支付应出具凭证

  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工资支付名册应当保存两年。

  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按工程款3%交纳工资保障金

  据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

  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满60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用工单位可持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经审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退还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无权自行扣减工资

  据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用工单位自行决定的无效,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证明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拆。(哈尔滨日报杨艳 左楠)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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