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猪案”回放:公务员查私人屠宰场被打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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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17 金羊网-新快报 | |||||||||
案发1998年2月。福州人刘用莺、林芳弟、郑依习等人为牟暴利私设生猪屠宰场。1998年11月27日傍晚,福州市财委保卫处处长郑依清与举报人前往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洲尾村暗查私人屠宰场,被埋伏的林芳弟、胡先胜、郑杰光、陈滨等人殴打。刘用莺赶到现场,目睹了被害人严重受伤的情况,后离开现场,策划安排涉案人员离开福州。郑依清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999年3月7日死亡。2002年7月31日,“郑依清案”牵扯出的一系列受贿案在南平中院一审宣判,福州市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周定南,福州市仓山区委原副书记、区人大主任
法院查明,1998年11月27日,郑依清查处私屠滥宰而被杀害案发生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用莺(当时为福州市仓山区人大代表)为逃避法律制裁,从1999年5月起,先后委托他人多次向上述5名被告人行贿。其中,被告人林国和受贿人民币5万元,美金1万元;陈仲钊受贿13万元;周定南受贿3万元;梁守霖、梁勇分别受贿1万余元。 林国和等5人受贿后,均放弃职责,并各自利用职便为刘用莺牟利。被告人林国和主持召开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表决时不同意逮捕刘用莺;被告人周定南多次利用职便向有关单位了解案情,要求对刘用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仲钊、梁守霖、梁勇分别同意对刘取保候审,向刘透露重要案情进展情况等等,使案件没能得到及时、彻底的查处,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南平中院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公务人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自觉保持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但他们却接受案件当事人亲属的贿赂,并为其牟取利益,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上述部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勇有立功表现,给予减轻处罚。(张文敏整理)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