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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国务院 建议审查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29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8月12日讯:据中新网报道,8月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宁波市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务院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

  今年7月15日,袁裕来律师因为代理案件需要,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某地块相关资料。该局工作人员予以热情接待并且告知,律师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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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最后结果,即该块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以及有没有办理抵押等,而如果要查阅其他资料,必须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7月17日,袁裕来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阅详细的登记资料。鄞州区法院于7月23日正式受理该案。

  8月6日,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答辩状,提出他们拒绝袁裕来查阅档案资料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该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的;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能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但是,土地历史资料任何人无权查阅(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除外)。

  袁裕来律师在自己的建议书中认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至少与《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担保法》相抵触: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是行政许可,因此登记资料都应该公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并没有限定查询的主体和查询的范围。

  《担保法》规定,登记部门(扣押)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抵押的登记部门,因此抵押登记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包括曾经进行过的抵押登记资料。(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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