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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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29 东南快报 | |||||||||
因为“死刑对腐败犯罪威慑有限”,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萧中华等多名法律专家提出,可考虑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8月11日《新京报》) 一边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一边却有人嚷着要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死刑,谁最高兴?涉及经济犯罪的多数是腐败分子,他们想必最高兴。试问这些法律专家一句,现有死刑存在,腐败分子还如此嚣张,如果废止了死刑,结果又会怎样?
目前我们存在的最严峻的问题,并不是根据文明程度减轻犯罪分子的惩罚,而是如何消除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只有对严重腐败者施以重罚,才不会孳生更多的腐败。对腐败分子的处理,现在很多人提出,不是重了而是轻了。因此,很多人提出建议修改《刑法》,对“个人贪污或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用死刑威慑来减少犯罪。如今,一些法律专家们提出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真不知道他们是进行学术研究出成果还是替腐败分子代言。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边。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如果犯罪致富不会得到严惩,如果贪污受贿上亿元也不会被判死刑,那按规矩办事的人会怎么想? 当然,我们也赞同专家们所说的,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滋生腐败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体制不够健全、法律上的空隙、个人权力的干预、政府行为监督的匮乏等孕育这种犯罪的诸多社会环境缺陷,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因此,即使讨论尊重犯罪分子的“生命价值”,也是在体制够健全后,腐败和经济犯罪大大减少的情况下提出,而不是现在。声音>>> 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并不等于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犯罪金额的大小只是衡量犯罪性质恶劣程度、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参照。犯罪金额越大,往往说明其性质越恶劣,对社会的危害越大。所以,对犯罪者是否适用死刑,其实是根据其犯罪性质恶劣程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决的,而并不是用犯罪金额的大小来给人的生命估价,因此,这并不涉及贬低人的生命价值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