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死刑就能废止经济犯罪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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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42 沈阳今报 | |||||||||
李成仁“针对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中国近些年对许多经济案件增设了死刑。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8月11日《新京报》) 专家毕竟是专家,为贪官腐败分子说话,都能提高到遵守国际公约和生命权利至高无上的高度。猛一看,倒真的冠冕堂皇、言出有据,既和所谓的国际惯例接轨,又不失时机地
况且,在被那些贪污腐败分子纳入个人腰包的金钱中,有的是国家的救灾扶贫款项,有的是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基建工程款项,甚至于还有医疗保健、抗洪抢险这样的救命钱。难道他们就没有想到,在他们将这些金钱纳入自己腰包之后,更多人的生命权利就受到了威胁,甚至于在今后的事故中丧生了吗? “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这就是某一个专家反对将死刑适用于经济犯罪的理论和说词。我们可以试着套用一下,将文中的“贪污犯罪”一词,替换成“卖国投敌”“杀人放火”“吸毒贩毒”等等,是不是也一样的成立,念着也一样的顺口。 看来专家和我们玩起了语言的游戏。依我的见解,预防犯罪和惩处犯罪应当是两个阶段的不同方式。预防犯罪就是用严谨的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法律条文使人能严格地自律自己,而惩处犯罪就是国家的法律条文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嫌疑人的惩处方式。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预防犯罪的时候,对于那些铤而走险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严格地惩处,决不姑息。 难道就因为那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不怕死刑,前赴后继地继续犯罪,我们就可以废止对他们的死刑处罚了吗?难道我们废止了死刑处罚,那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再犯法、不再贪污受贿了吗?恐怕未必,其浅显的例子就是吸食我们鲜血的蚊子,我们总不能因为它们不怕死,就放任它们永无节制地吸食我们的鲜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