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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船6人溺水死亡肇事者因逃逸触犯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0:1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12日消息:黄浦江上两船相撞,其中一艘船当即沉没,6名船员中的5人当场溺水身亡,由于肇事船在事发后逃离现场,使得当时仍幸存的一名船员得不到及时救助也死于非命。日前,杨浦区法院对该起重大水上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肇事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今年1月29日凌晨,安徽来沪的个体船“国香1号”轮在上海港一焦化厂装完焦碳后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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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张家港,船由驾驶员罗大红操纵启航,当船沿黄浦江下行至北票码头水域附近时,罗将该船交由三副李子金驾驶,自己则在驾驶室内休息。到3时30分左右,该船与“沪盛旺201”轮右舷尾部发生碰撞。

  罗大红被惊醒,见“沪盛旺201”轮正在下沉,就接过船舵驾船逃离现场。结果,“沪盛旺201”轮上6名船员中的5名船员在船下沉、倾覆后当即溺水身亡,另一名船员落水后游向附近的东沟建材码头,于5时许被人救起,但在送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

  事发后,公安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查到肇事的“国香1号”轮,在对该船的船员进行询问时,罗大红、李子金承认了在黄浦江上肇事逃逸的事实。经有关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国香1号”轮对该碰撞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两轮所属的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国香1号”轮赔偿“沪盛旺201”轮所属公司船舶修理费、打捞费等经济损失,及6名遇难船员的抚恤金共计130万元。

  尽管作了赔偿,但法院经审理后仍然认为,“国香1号”轮在本次航行中发生碰船事故并逃离现场,造成6名船员溺水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两名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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