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适当提高了甘肃电网销售电价水平,非居民、商业、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价格都有所提高。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做调整,新价格标准自2004年7月25日抄电量起执行。部分行业电价上调非居民、商业、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电价在2004年6月的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6元、0.05元、0.06元、0.013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做调整。规范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此次调价进一步规范了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规定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
化肥企业统一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今后不再划分主副产品用电类别,统一按大工业电价中“合成氨”电价标准执行。七家特困企业暂不调价为了减轻省内特困企业的电费负担,此次调价对西北铁合金厂、白银公司(不含白银铝厂)、兰州炭素厂、兰州维尼纶厂、蓝新炭化硅厂、甘肃铝厂、陇西铝厂生产用电暂不调整,这些企业仍按2004年6月的实际电价水平执行。居民农业排灌价格不变此次用电价格调整不涉及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农村中小学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记者 韩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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