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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障碍”来自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6:28 民主与法制时报

  梁发蒂

  安徽阜阳市首例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新道因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但阜阳的律师和法官们都有很现实的"心理障碍",说官司难打。(8月6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全国关注的毒奶粉事件,现在已经到了追究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的环节了。但是,这个官司中法官、律师和受害人表现出来的"心理障碍",却值得深究。如果解决不好,很可能使得这一经过多方辛勤努力,终于走到司法程序面前的重大案件,会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这些官司到底难在哪里?从报道中看出,难处之一是劣质奶粉流出地与流入地相距遥远,给诉讼带来很大难度。这确实是一个原因,但这不应该成为真正的难点。因为这样一起大规模、大面积侵害人们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仅因为取证成本高而放弃,那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涉及人们生命健康这样的大事面前,任何斤斤计较于调查成本的多少高低的权衡,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调查取证成本高而放弃,那就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放纵,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灾难,而这种灾难性后果显然不是节约的调查成本所能补偿的。

  这个官司真正难在两点:一是受到来自党政官员的压力,二是来自受害者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缺失。

  报道说,阜阳当地有部分地方官员打招呼,必须等待受害人主动起诉。地方官员为什么要打招呼?这种招呼造成了什么后果?虽然报道没有明确指出,但是,从这段报道中还是可以看出,在地方官员的招呼面前,诉讼的责任被推向了受害者。

  固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要被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需要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就可以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问题是,前面已经说过,劣质奶粉流出地与流入地相距遥远,取证困难,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充分的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所以,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起诉。凭什么把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国家责任,推给受害者个人呢?如果受害人惧怕打不赢官司或者法律知识欠缺而不提起诉讼,则国家司法机关会眼看着造成如此大面积严重危害的毒奶粉生产、销售者逍遥法外?

  在这种背景下,受害者对于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也就不难理解了。受害者没有信心打官司,即使是国家公诉机关起诉,对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处以刑罚,但是受害人的民事损失将会因为无人主张而得不到救济。从表面看,这是受害者个人的损失。但是从整个社会看,如果公民对于国家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和信任,那么,这对于打击犯罪、维护人们合法权益,就会有灾难性的后果。法律的权威也就会在这种信心危机中销蚀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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