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处方病历 海南省卫生厅为医疗机构立"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17:2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8月12日电(张苏民)从8月11日开始,海南省个体诊所、各类门诊部的医生在看病时都必须开处方,而且要规范填写处方和病历,字迹整洁,不能随便写自创的药品代码、代号或缩写,并且要签上医生的全名。这是海南省卫生厅为了整顿医疗市场,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作出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规定,处方必须完整写明科别、姓
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应该使用正式学名,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用法也要写明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或外用,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不能只写“按医嘱”了事。 医师的书写要字迹清楚、整洁、符合规定格式,不得涂改,如有更改,医师应签名负责;一张处方涂改2次或2次以上的,或字迹不清楚的必须重写。医师、药剂调配员都必须签全名,签名要工整规范。处方要保存一年。 病历记录用钢笔书写,力求准确、完整、简练,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剪贴,医生应签全名,且一律用中文书写。 有关人员指出,这些标准和制度便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并将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审核内容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