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条例:拖延办案等失职渎职行为要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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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21: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杨维汉)检察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人员拖延办案是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检察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处罚明确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
《条例》指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