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条例:使用假学历轻则记过 "超生"重则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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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21: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杨维汉)检察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检察人员使用假学历、“超生”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