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收容车烧死25人事故续:民政局不服判决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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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9:06 华商网-华商报 | |||||||||
背景资料 2001年4月9日,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坐上了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在前往广州的途中,车辆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除一人尸体已被烧焦炭化难以断定死亡时间外,其他人均可确定是被活活烧死的。
2001年12月此案刑事部分一审,2002年经过再审,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职工巫允钦、戴剑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司机施长成是临时工,法定职责只是开车,他后来未受到玩忽职守指控。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的李新和副局长黎祥流受到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收容站站长施养鸿,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3年6月11日,牟维刚等11户死者家属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经法院确定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420元。 本报讯(记者 陈川)记者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获悉,昨日上午,针对被告广东省汕尾市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汕尾中院对曾经轰动全国的广东海丰县“4·9”收容车烧死人事故进行了二审审理。 民政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1年4月9日,在深圳到广东汕尾高速公路的惠东县段,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站一辆收容车起火,25名被收容者在车厢里被活活烧死,其中牟朝阳和邵建文是陕西省蓝田籍小伙子。2003年6月11日,牟朝阳的父亲牟维刚等11户死者家属将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经法院确定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告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今年5月13日,牟维刚等死者家属接到了广东省海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汕尾市民政局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判决汕尾市民政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死者亲属原先通过与被告签订的《善后处理协议书》得到的4万元应从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额中扣除。 接到判决后,被告汕尾市民政局不服,于5月24日向汕尾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辩论激烈 昨日上午,二审法院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合并审理该11起行政赔偿上诉案件。法庭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围绕汕尾市民政局是否应为被告,原《善后处理协议书》是否为国家赔偿协议两大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汕尾市民政局认为,事发时的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站从1990年开始属于海丰县民政局,至2002年才收归为汕尾市民政局,因此市民政局不应成为被告。死者家属律师则认为,汕尾市收容遣送站是由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站改名而成,两者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 汕尾市民政局认为,事发后海丰收容遣送站已与死者家属签订《善后处理协议书》,当时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应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死者家属律师认为,2001年5月签订的《善后处理协议书》中提及的是“一次性给予死者丧葬费、家属生活困难、差旅费等补助”,这里只是“补助”而不是“赔偿”。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许一直进行到12时,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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