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证据呈堂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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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东莞首宗此类案件终审,法院判定偷拍证据不能认定对方责任 新快报东莞讯 (记者 刘恒斌 通讯员 陈斯 王创辉)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东莞市第一宗当事人采用跟踪偷拍获取证据的案件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偷拍证据不能认定对方责任,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002年11月及2003年3月26日,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先后与被告东莞昱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抵制不法行为的协议》及《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充合同》。规定昱龙公司不得向美时公司职员行贿及其他服务。昱龙公司若有违反,美时公司即断绝其商业往来。而昱龙公司如遇美时公司雇员索取金钱及其他利益,不拒绝或主动提供的,还将构成商业贿赂,应承担违约责任。2003年4月15日,美时公司以昱龙公司拖欠其130万元货款未付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同年6月3日,昱龙公司以对方违约为由提出反诉。庭审中,美时公司提供了13张录音录像光盘,其10张是反映双方公司员工一起去吃饭和娱乐的情况。其中标号为12的录音,记录了美时公司内务部经理张某和昱龙公司业务经理刘某的谈话。录音中,刘承认确实与美时员工吃饭,但不是因公事。张经理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实昱龙公司的业务经理和营业代表多次请美时员工吃饭和娱乐,对其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美时所提供的光盘中显示的画面无法看出是谁最后买单,也无法判断是因公事还是私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中,有违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美时公司称对方造成其巨大损失,并不能证明。故对美时公司所称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美时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昱龙公司货款1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美时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中院按照相关条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说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陈主任表示,这些光盘较明显可以看出是通过私下跟踪偷录的,而且上诉人一直拒绝透露来源渠道,录音也显然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上述证据的取得显然都是在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其行为带有明显的违法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偷录光盘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认定事实。尽管光盘来源不合法,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员工存在一起吃饭、娱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未否认。由于该光盘无法显示双方消费行为究竟谁买单,是因公还是因私,据此不能确定存在上诉人所主张的违约情况。(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