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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诉讼权损害社会群体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0:38 东南快报

  去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180号文件。该文件列出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诸如集资纠纷案件、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这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上诉方均为群体,动不动就是上百人。(8月12日《新京报》)

  那么,广西法院为何拒绝受理这类案件呢?这份“180号文件”的开篇就给出了明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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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来发现一些法院受理了一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本应由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

  这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呢?原来,广西法院考虑的是,当案件都涉及到行政部门,还不如一推了之。笔者以为,广西法院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在规避风险,违背了法律的精神要义,最终只会有损于法律的尊严,造成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不平衡,使人民法院的形象受损。

  无论是家庭琐事,还是社会大事,当靠个人的力量或一定的组织力量解决不了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法院。现在广西地方法院系统规定拒绝受理一些可能给他们带来“麻烦”的案件,这只能使那些希望通过法律实现公正的社会群体无法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事实上,在我国,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受理哪些案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广西法院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有损于法律程序的正义。

  “180号文件”最严重最直接的后果还在于,使广西地区庞大的诉讼群体的诉讼权益被硬性剥夺了。法律是社会目的的实现途径,是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在涉及利益平衡的调节问题上,如果法律缺位,后果是极其可怕的。因为,当一定的群体利益受损,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出现严重不平衡,而这部分群体在社会其他利益调节手段下仍然无法获得公平与正义,又无法借助法律来进行有效调节时,必然要产生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声音>>>

  广西法院认为“由地方党委、政府处理比由法院单独处理更好”,这一说法本身就不妥。第一,不管谁处理更好,选择权在当事人而不在法院,法院只有依法判决的职责;第二,许多人将纠纷诉讼至法院,就是因为要么党政部门没有解决好,要么党政部门根本就没有解决。党政部门不能令人满意地解决,法院却不予受理,当事人还能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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