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英明
公民对见义勇为者有援助义务我省举行《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听证会本报讯“我想对见义勇为的奖励问题谈点儿自己的看法”、“我认为现场的公民对见义勇为者有援助义务”……昨天上午,在《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律师、普通市民等近200人畅所欲
言,谈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旁观者有无援助义务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焦点一奖励标准是否合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听证会上争论的热点。对此,为了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显示出了极大的热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省会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薛建廷说,《条例(草案)》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本人认为此条款不够具体,力度不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后顾之忧。建议修改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的困难,确保其家庭生活状况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确保其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南燕说,目前规定的补偿程序非常繁琐,很容易使见义勇为者陷于非常繁琐非常漫长的索赔与诉讼当中。因此,建议增加国家直接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焦点二旁观者是否有义务援助见义勇为者街头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景:有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更多的旁人却视若无睹。对此,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张明丽认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应在自己能力限度内给予援助。对明显应给予援助而不援助的在场者,给予其应尽能力的相应处罚,并可责令其与加害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经贸大学教师胡海涛认为,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现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应按照公务人员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可以开除。而李正强律师却认为,一般情况下,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场的公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援助义务。因为该义务的来源没有法律依据,公民没有义务以损害自身利益的方式去救济他人。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大家为制定我省见义勇为条例发表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意见,这不仅是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有力支持,也是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些意见和建议被整理后将以听证报告的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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