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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 峰谷价暂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16:49 中国电力新闻网

  本网讯 浙江省物价局8月10日出台《关于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电 厂的上网电价进行调整。

  调整通知认为,鉴于浙江的供用电形势,暂停执行上网峰谷电价政策,即不论峰、谷时段,电厂的上网电量均按平均 上网电价结算。调整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含税平均上网电价为:凡机组投产时间段单一的电厂的上网电价,直接按1999年 底以前投产的每千瓦时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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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元,2000年及以后投产的每千瓦时0.537元的价格执行。对拥有不同投产时间段机 组的电厂的上网电价,按照2000年省物价局、原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规定确定。其中,属省电力公司直属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由市级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级电力企业测算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定;属省电力公司代管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由县(市、区)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级电力企业测算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新的政策从8月1日的抄见电量起 执行。(陆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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